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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。”
腹?对曰:“墨者之法曰:“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。”
此所以禁杀伤人也。
夫禁杀伤人者,天下之大义也。
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,腹?不可不行墨者之法。”
不许惠王,而遂杀之。
子,人之所私也;忍所以行大义,钜子可谓公矣。
——《吕氏春秋》
释义:
《去私》篇见于12世纪中的《孟春纪》。
《孟春纪》包括五篇文章,《去私》是最后一篇。
这里选的这两则历史故事,是引来作为例证的。
古代子书里常常用这样的写法:一方面讲些比较抽象的道理,同时引用史实或传说,以阐明并证实所说的道理。
《去私》这篇文章,重点在于指出处理公务的一个原则:要公而忘私(自然,这里所谓“公”
,还是站在当时统治阶级的立场说话的,与我们现在所谓“公”
不能并论。
)。
引来阐明去私之理的两则历史故事,都选得很有典型性,一个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不顾个人的恩怨,一个是为了守法而杀死自己的儿子。
这样的例证,内容具体,形象鲜明,能够使文章有说服力。
注释:
1、晋平公:春秋时晋国的国君。
公元前557年至公元前532年在位。
祁(qi其音)黄羊:晋国的大夫,名奚,字黄羊。
2、南阳:古地名,在今河南获嘉县。
可:适宜,可以。
这里的“而”
,用法比较特殊,一般据王念孙说,把“可而”
理解为“可以”
。
3、解(xie谢音)狐:人名。
4、尉:管理军事的官。
5、午:人名,就是祁黄羊的儿子祁午。
6、前一“子”
作代词,后一“子”
作名词。
子之子:你的儿子。
7、论:言论,主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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